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局扩大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六政办〔200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关于扩大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扩大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切实保障城镇个体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参保受理范围
凡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调整城镇劳动者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从2008年起,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确定。具体比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年度基金收支等情况确定,并于每年5月向社会公布。
2008年7月—2009年6月的缴费年度,我市城镇劳动个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07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70%执行。
三、增加生育补贴列入支付范围
对以城镇劳动者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生育的,给予顺产400元、手术产600元的定额补助,对不符合手术产症状个人提出手术产的按顺产计算。
定额补助标准可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女职工住院生育费用情况做适当调整。
四、进一步明确变更管理与制度衔接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一个缴费年度内,又在本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就业的由单位参保接续的,其个人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接续缴费年度内无统筹基金支付记录的,其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重复缴费部分转入其本人个人帐户。
五、其他
个人参加接续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接续时间、等待期等本意见未涉及的问题,仍按《关于六安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六政办[2004]14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