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经营服务行为的通知
六医保秘〔2019〕57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近期,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以下简称“定点药房”)规范经营“回头看”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部分定点药房仍存在生活日用品未下架、未建立进销存台账等违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定点药房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定点药房进销存制度的管理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各定点药房严格执行进销存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进销存台账,医疗保障部门在需要调查了解定点药房相关进销存信息时,定点药房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二、完善定点药房医保信息系统的管理
定点药房使用的医保信息系统要符合医疗保障部门的要求,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各定点药房将店内所有经营品种在“六安市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中进行准确维护和对照,医保划卡和现金销售均必须做到即时逐笔开票,实时上传医保刷卡相关数据,确保上传数据的真实、完整。“六安市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和培训视频可以在六安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bj.luan.gov.cn“专题专栏/资料下载”)进行下载。
三、规范定点药房经营范围
根据《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医药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定点药房协议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我市各定点药房不得摆放和销售以下商品:
1.食品;
2.化妆品;
3.健身器材;
4.家用小电器;
5.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以外的中药饮片,例如:茶叶、薰衣草、绿豆、粳米、燕麦、葡萄干、香菇、木耳、燕窝等;
6.批准文号为“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生活日用品,例如:牙膏、漱口水、护肤品、花露水、洗发水、沐浴露、肥皂、纸杯、卫生纸、卫生巾、洗衣液、洗衣粉、杀虫剂等;
7.其他《定点药房协议书》规定的不得摆放和销售的物品。
四、促进定点药房诚信体系建设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各定点药房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定点药房诚信经营意识,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下一步,我市将出台定点药房违约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定点药房的违约行为进行扣分,并根据其扣分情况分别作出责令整改、暂停协议、解除协议等相关处理。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认真督促辖区内各定点药房进行整改落实,对拒不整改的定点药房,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依据政策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