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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weifang.gov.cn/ybdt/202005/t20200515_5601383.html | 作者:潍坊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4-23 | 599 次浏览 | 分享到:

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时间:2020/04/23

 

1.参保居民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

2.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第三次住院开始,不再设置起付标准;在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都承担相应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期间需转入二级及以下医院进行康复或者恢复性治疗的,作为一次住院处理,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3.选择一档(低档)缴费的,参保居民在潍坊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经二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选择一档缴费的居民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分别为85%、70%、55%;参保居民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转诊支付比例的70%支付;选择二档(高档)缴费的,参保居民在潍坊市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二档缴费的居民在潍坊市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65%。建议有条件的居民家庭尽量选择高档缴费。

4.参保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比例比规定的报销标准再提高10个百分点,但最高不超过95%。

5.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医疗机构

支付

限额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及以上

低档

高档

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5万元

200

100

0

85%

90%

二级医院

600

600

600

70%

80%

三级医院

900

900

900

55%(经转诊)

38.5%(未经转诊)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