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经济组织业主
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藏医保[2021]7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需求,切实做好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我区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数按照我区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10%。最低缴费年限、补缴规定、待遇享受等其他政策按照我区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二、经办服务。按照我区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信息变更等,并按月向参保登记地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地(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对已参加或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医保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简化经办手续工作,税务部门做好征缴工作,确保参保群众按时参保缴费和享有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