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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gxzf.gov.cn/xxgk/jyta/t12963899.shtml |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5-26 | 327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2022047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桂医保函[2022]128号

自治区民政厅:

现将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476号提案提出的有关进一步完善城镇困难群体分层分类救助促进共同富裕的建议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一、不断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自治区医保局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病有所医问题,大力推进医疗保障领域改革,不断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破解“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大病保险政策实现“八统一”。2021年起,我区大病保险政策实现保障范围、起付标准等八个方面实现的统一,有效消除大病保险统筹区间待遇差和待遇攀比等问题。2021年,全区大病保险覆盖参保人数4531万人,减轻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49.64亿元,大病保险将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了18个百分点。

(二)不断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提高地中海贫血医疗救助待遇。2019年,我区将困难群众最高救助额度从3万元提高到了6万元,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并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救助对象。2021年,以广西地方高发的地中海贫血为突破口,将地中海贫血年度救助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将因病致贫风险救助对象新增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三)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底线。我区于2022年1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知》对强化医保制度互助共济和托底保障功能作出了重要制度安排,与以往医疗救助政策相比,《通知》对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能力的优化提升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覆盖范围有所扩大。在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上,明确了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首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和非低收入人口城乡居民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使医疗救助制度从以往的特定困难人群转变为全体参保人员。在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上,以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按疾病病种来划分和救助,涵盖面有限;而新的政策对“重特大疾病”的概念内涵予以了调整,以医疗费用多少来划分,不再按病种划分,有利于制度的公平性、可及性。

二是制度衔接更紧密。坚持“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确保职工和城乡居民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三是托底保障更精准。我区在原有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直接救助对象外,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的其他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真正做到及时、精准托底。

四是动态监测全覆盖。全面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和救助帮扶机制。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之间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动态管理,将符合条件的监测人群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同步加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衔接互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五是社会力量有效参与。支持发展慈善救助,鼓励发展职工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更好地满足参保群众在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保障需求。

二、下一步工作

(一)持续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巩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三重保障功能定位,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三重保障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制度梯次减负效能。

(二)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做好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点监测人群纳入救助范围。畅通救助申请渠道,加强医疗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部门工作协同,确保医疗救助待遇应享尽享。

(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鼓励支持慈善救助发展,发挥好补充救助作用。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更好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保障需求,形成对困难群众医疗费用兜底保障的制度合力,共同减轻困难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6日

(联系人:黄孟欣,联系电话:0771—5727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