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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gxzf.gov.cn/xxgk/jyta/t12963161.shtml |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5-24 | 348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20220489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桂医保函[2022]121号

自治区民政厅:

现将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489号提案提出的有关将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逐步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方面的建议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明确规定医保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障支付范围。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国家建立完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准入、管理政策,明确确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范围的程序、规则等。地方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各省(区、市)没有将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逐步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权限。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规定完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政策,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4日

(联系人:黄梦蕾,联系电话:0771—5727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