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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gxgg.gov.cn/xxgk/bmwj/t9756583.shtml | 作者: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8-10 | 279 次浏览 | 分享到:

贵港市DRG付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民营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DRG付费改革工作的通知

贵付费改革组办发〔2021〕1号

DRG付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健委关于印发全区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方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19号)工作目标要求,2021年逐步覆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住院医疗费用DRG付费改革工作,实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目标,有效降低群众就医费用负担,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已经实施DRG付费改革运行平稳的基础上,全市二级及以上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医院除外)、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包括街道医院)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从2021年9月份开始正式实施DRG付费改革。

二、有关DRG点数法付费总额预算、病例划分、DRG病例点数计算及确定、基金结算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等内容,请参照《贵港市DRG付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DRG付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贵付费改革组办发〔2020〕1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关于稳定病组差异系数的确定,因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无实际住院病例历史数据支持,暂按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差异系数的0.8倍进行预付拨付,在年底清算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差异系数。

四、关于病案上传涉及DRG病案信息采集接口问题,原则上要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接口方式上传数据;对于不具备接口方式上传数据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手工方式上传数据,但需确保在每月13号前完成上月住院病例的病案上传工作。

五、符合条件的其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行DRG付费结算,由各辖区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并督促其完成病例数据上传与结算。

六、二级及以上精神病医院将实施按床日付费改革,请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准备,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下一步的信息采集接口改造及验收工作。

执行过程中如有何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所管辖医保部门反馈。

贵港市DRG付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