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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yn.gov.cn/index.php?c=show&id=4110 | 作者: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3-12-19 | 11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第十四期曝光典型案例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3-12-19 16:13

一、临沧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例通报(第一批)

一、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洪桥路分公司违法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案

2023年1月,临翔区医疗保障部门在日常检查发现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洪桥路分公司涉嫌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经核实,上述违法行为属实,涉及医疗保障基金27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部门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追回该药房违法使用的医保基金272元;2.对该药房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倍罚款544元。目前,损失的医保基金已追回,罚款544元已全部缴纳。

二、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南伞佳源小区连锁店为暂停“特慢病”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医保结算违约案

2023年1月,镇康县医疗保障部门在日常检查发现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南伞佳源小区连锁店存在转借定点药店医保结算系统为暂停“特慢病”结算的其他零售药店结算医保费用等违约行为。依据《临沧市2022年度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当地医保部门作出如下处理:1.自2023年2月1日解除与该药店的医保服务协议;2.追回和拒付该药店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10607.80元;3.处缴纳违约金134292.66元。目前,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已追回,违约金已缴纳。

三、临沧市人民医院“重复收费”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案

2023年2月,临沧市医疗保障局收到临沧市医疗保险中心问题线索移交书面材料,经核实临沧市人民医院存在“重复收费、串换收费”的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44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部门对该院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的医保基金34495元;2.对临沧市人民医院处1倍的罚款34495元。目前,违法使用的医保基金已追回,罚款34495元已全部上缴。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9日

二、关于中止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锦绣江山分公司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公告

全区广大参保人员,各参保单位:

根据临沧市医疗保障局移交的举报线索,临翔区医疗保障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锦绣江山分公司开展疑点线索核查,发现该店存在医保系统信息与药品入出库信息不相符的问题。现根据《2022年度临沧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条第四款约定,中止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锦绣江山分公司与临翔区保险中心签订的《2022年临沧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止期为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9月10日。在协议中止至重新履行(签订)协议前,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锦绣江山分公司不得开展一切与医疗保障有关的医药服务行为。

特此公告

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7日

三、关于中止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圈内乡连锁二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公告

全区广大参保人员,各参保单位:

2023年1月,在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圈内乡连锁二店申报的2022年12月职工特殊病、慢性病费用智能审核过程中,我局发现该店存在违反《2022年度临沧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行为,涉及违规项目1项1人次,金额179.56元。根据《2022年度临沧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条第三项约定,中止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圈内乡连锁二店与临翔区保险中心签订的《2022年临沧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止期间为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4月21日。在协议中止至重新履行(签订)协议前,该店不得开展一切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行为。如有违反公告相关内容行为,请广大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及时与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股联系。

联系人:肖瑞

联系电话:0883—2136641

联系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园林北巷4附1号

特此公告

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4日

四、关于中止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财富中心分公司等7家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公告

全区广大参保人员,各参保单位:

临翔市临翔区医疗保险中心于2023年3月20日至3月23日,对区辖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系统药品销售信息与药店出入库信息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财富中心分公司、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洪桥路分公司、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旗山路分公司、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文林秋苑分公司、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心店、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大街分公司和临沧恒德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定点零售药店存在医保系统药品销售信息与药店出入库信息不相符的情况。

根据《2022年度临沧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条第四款约定,经研究决定:中止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财富中心分公司等7家定点零售药店与临翔市临翔区医疗保险中心签订的《2022年临沧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止时间如下:

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财富中心分公司,中止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27日(共30天);

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洪桥路分公司,中止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27日(共30天);

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旗山路分公司,中止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8月7日(共90天);

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文林秋苑分公司,中止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6月26日(90天);

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心店,中止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6月26日(共90天);

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大街分公司,中止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7月26日(120天);

临沧恒德药业有限公司,中止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9月24日(180天)。

在协议中止至重新履行(签订)协议前,以上药店不得开展一切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行为。如有违反公告相关内容行为,请广大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及时与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股联系。

联系人:肖瑞

联系电话:0883—2136641

联系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园林北巷4附1号

特此公告

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0日

五、临沧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凤翔街道华旭卫生服务中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医保处罚〔2023〕3号

被处罚人临沧市人民医院(凤翔街道华旭卫生服务中心)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13日

违法事实1.重复收费;2.超标准收费

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9275.00元,并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29275.00元1倍的罚款29275.00元整。

罚款金额(元)29275.00元

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修订版)》第七条第五项

处罚机关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六、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临翔医保处字〔2023〕第8号)

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临翔医保处字〔2023〕第8号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单位名称:临沧恒德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MA6L28M26X住所或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锦绣江山一期A3幢6—7号商铺单位主要负责人:张玉祥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存在串换药品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02831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临沧恒德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12月库存盘点表》《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结余情况统计表(2022年度)》《药品进货单据》,临翔区医疗保险中心提供的《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销售明细》《临翔区医疗保障局对两定机构检查记录》;临沧恒德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玉祥、采购员李光水、店员李红燕等3人的证言材料。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5月20日前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立行立改。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暂停你单位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机关决定予你单位对涉及的违法基金102831元作追回处理,并处造成损失基金1.3倍的罚款,金额为133680.3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02831元违法基金退回至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临沧市分行营业部,账号:134069003240);将133680.3元罚款缴纳至临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5月9日(本文书一式5份,一份随卷归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本机关留存,一份抄送区市场监管局,一份抄送区医疗保险中心)

七、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临翔医保处字〔2023〕第7号)

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临翔医保处字〔2023〕第7号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单位名称: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财富中心分公司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346633374D住所或地址:临沧市临翔区财富中心一期15-16号商铺单位主要负责人:李明刚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存在串换药品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9638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财富中心分公司提供的《2021年12月库存盘点表》《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结余情况统计表(2022年度)》《药品进货单据》,临翔区医疗保险中心提供的《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销售明细》《临翔区医疗保障局对两定机构检查记录》;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财富中心分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李明刚(2022年2月1日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任命李明刚为企业负责人)、店员唐永艳(2022年2月1日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任命唐永艳为该药店的营业员)、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法人刘建江等3人的证言材料。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财富中心分公司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大街分公司积极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违法材料。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5月20日前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立行立改。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暂停你单位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机关决定予你单位对涉及的违法基金9638元作追回处理,并处造成损失基金1倍的罚款,金额为9638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9638元违法基金退回至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临沧市分行营业部,账号:134069003240);将9638元罚款缴纳至临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5月9日(本文书一式5份,一份随卷归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本机关留存,一份抄送区市场监管局,一份抄送区医疗保险中心)

八、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临翔医保处字〔2023〕第6号)

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临翔医保处字〔2023〕第6号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单位名称: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洪桥路分公司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072450094E住所或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洪桥路298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刘松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存在串换药品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040.5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洪桥路分公司提供的《2021年12月库存盘点表》《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结余情况统计表(2022年度)》《药品进货单据》,临翔区医疗保险中心提供的《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销售明细》《临翔区医疗保障局对两定机构检查记录》;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洪桥路分公司店长李武萍、店员施雪、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法人刘建江等3人的证言材料。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5月20日前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立行立改。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暂停你单位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机关决定予你单位对涉及的违法基金6040.5元作追回处理,并处造成损失基金1.5倍的罚款,金额为9060.75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6040.5元违法基金退回至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临沧市分行营业部,账号:134069003240);将9060.75元罚款缴纳至临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5月9日(本文书一式5份,一份随卷归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本机关留存,一份抄送区市场监管局,一份抄送区医疗保险中心)

九、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临翔医保处字〔2023〕第5号)

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临翔医保处字〔2023〕第5号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单位名称: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心店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069849926D住所或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影剧院旁公园路14号(原南塘街182号)单位主要负责人:袁勇钢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存在串换药品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8360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心店提供的《2021年12月库存盘点表》《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结余情况统计表(2022年度)》《药品进货单据》,临翔区医疗保险中心提供的《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销售明细》《临翔区医疗保障局对两定机构检查记录》;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心店店长刘琦、店员苏莲、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法人刘建江等3人的证言材料。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心店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大街分公司积极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违法材料。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5月20日前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立行立改。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暂停你单位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机关决定予你单位对涉及的违法基金18360元作追回处理,并处造成损失基金1.2倍的罚款,金额为22032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8360元违法基金退回至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临沧市分行营业部,账号:134069003240);将22032元罚款缴纳至临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5月9日(本文书一式5份,一份随卷归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本机关留存,一份抄送区市场监管局,一份抄送区医疗保险中心)

十、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临翔医保处字〔2023〕第4号)

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临翔医保处字〔2023〕第4号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单位名称: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文林秋苑分公司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MA6NM4GHOR住所或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文林秋苑21栋1单元111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刘江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存在串换药品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8599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文林秋苑分公司提供的《2021年12月库存盘点表》《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结余情况统计表(2022年度)》《药品进货单据》,临翔区医疗保险中心提供的《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销售明细》《临翔区医疗保障局对两定机构检查记录》;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文林秋苑分公司店长刘及琴、店员胡金琪、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法人刘建江等3人的证言材料。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文林秋苑分公司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大街分公司积极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违法材料。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5月20日前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立行立改。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暂停你单位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机关决定予你单位对涉及的违法基金28599元作追回处理,并处造成损失基金1.2倍的罚款,金额为34318.8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28599元违法基金退回至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临沧市分行营业部,账号:134069003240);将34318.8元罚款缴纳至临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5月9日(本文书一式5份,一份随卷归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本机关留存,一份抄送区市场监管局,一份抄送区医疗保险中心)

十一、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临翔医保处字〔2023〕第3号)

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临翔医保处字〔2023〕第3号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单位名称: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旗山路分公司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069849993B住所或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615号1栋5号商铺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春梅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存在串换药品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4490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旗山路分公司提供的《2021年12月库存盘点表》《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结余情况统计表(2022年度)》《药品进货单据》,临翔区医疗保险中心提供的《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销售明细》《临翔区医疗保障局对两定机构检查记录》;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旗山路分公司店长李星艳、店员龚华仙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法人刘建江等3人的证言材料。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旗山路分公司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大街分公司积极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违法材料。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5月20日前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立行立改。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暂停你单位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机关决定予你单位对涉及的违法基金44490元作追回处理,并处造成损失基金1.2倍的罚款,金额为53388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44490元违法基金退回至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临沧市分行营业部,账号:134069003240);将53388元罚款缴纳至临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5月9日(本文书一式5份,一份随卷归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本机关留存,一份抄送区市场监管局,一份抄送区医疗保险中心)

十二、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临翔医保处字〔2023〕第2号)

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临翔医保处字〔2023〕第2号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单位名称: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大街分公司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0724500436住所或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凤翔镇西大街95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朝祝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存在串换药品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4964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大街分公司提供的《2021年12月库存盘点表》《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结余情况统计表(2022年度)》《药品进货单据》,临翔区医疗保险中心提供的《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销售明细》《临翔区医疗保障局对两定机构检查记录》;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大街分公司负责人张朝祝、店员郑有美、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法人刘建江等3人的证言材料。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大街分公司积极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违法材料。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5月20日前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立行立改。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暂停你单位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机关决定予你单位对涉及的违法基金64964元作追回处理,并处造成损失基金1.2倍的罚款,金额为77956.8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64964元违法基金退回至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临沧市分行营业部,账号:134069003240);将77956.8元罚款缴纳至临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5月9日(本文书一式5份,一份随卷归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本机关留存,一份抄送区市场监管局,一份抄送区医疗保险中心)

十三、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临翔医保处字〔2023〕第1号)

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临翔医保处字〔2023〕第1号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单位名称: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锦绣江山分公司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05220884X1住所或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锦绣江山一期A3幢6—7号商铺单位主要负责人:李飞.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存在串换药品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32608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锦绣江山分公司提供的《2021年12月库存盘点表》《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结余情况统计表(2022年度)》《药品进货单据》,临翔区医疗保险中心提供的《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销售明细》《临翔区医疗保障局对两定机构检查记录》;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锦绣江山分公司负责人李飞、店长洪志琴、临沧维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法人刘建江等3人的证言材料。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5月20日前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立行立改。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暂停你单位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机关决定予你单位对涉及的违法基金532608元作追回处理,并处造成损失基金1.5倍的罚款,金额为798912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532608元违法基金退回至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临沧市分行营业部,账号:134069003240);将798912元罚款缴纳至临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5月9日(本文书一式5份,一份随卷归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本机关留存,一份抄送区市场监管局,一份抄送区医疗保险中心)

十四、临沧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表(临沧光明眼科医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医保当罚字﹝2023﹞第1号

被处罚人临沧光明眼科医院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9月22日

违法事实1.重复收费;2.串换收费

处罚内容

1.行政罚款人民币540元整(大写:伍佰肆拾元整)。

2.责令退回违法使用的医保基金540元。

罚款金额(元)540元

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第(三)(四)款、《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修订版)》第7条第(五)款

处罚机关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十五、临沧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医保处字﹝2023﹞第02号

被处罚人临沧市精神病专科医院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9月4日

违法事实未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案

处罚内容

1.责令整改;2.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3856.82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3856.82元);并处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金额3856.82元1.6倍的行政罚款共计6170.91元。

罚款金额(元)6170.91元

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修订版)》第十一条

处罚机关临沧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