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医保办〔2024〕21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新技术发展,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界定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未列入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医疗机构为提高诊断治疗水平,采用新的技术和方法,并经临床试用有确切疗效,确需增加并需要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临床安全性、兼顾经济合理性,同时符合社会实际需求,并保证其他基本医疗服务的正常开展。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项目规范》)、《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临检目录》)、国家医疗保障局已发布的立项指南中的项目(以下简称《立项指南》),但尚未列入我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项目。
二是未列入《项目规范》《临检目录》《立项指南》,但经临床验证,对疾病诊疗水平有明显提高,能够体现临床安全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并被不少于2个省(市)列入当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
三是创新性、有效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藏医新技术的医疗服务项目。
二、申报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范围:
(一) 属于非医疗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资料复制、便民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养生保健等。
(二) 属于医疗活动,但还处于医疗服务前期技术准备,或独立实施无临床价值的具体操作步骤的。
(三) 属于医疗活动,但服务和收费的性质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医疗机构代收费的。
(四) 属于医疗活动,但患者个体的临床获益无法验证的。
(五) 属于医疗活动,但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服务的。
(六) 属于医疗机构维持正常运转需要对外购买的服务、能源动力的。
(七) 属于医疗机构应尽义务事项的。
(八) 属于拆解、拼接、组合已开展项目,变更已开展项目的应用场景、提供方式、辅助技术、流程顺序,或变更已开展项目名称、表述的。
(九) 将各种功能、目的项目捆绑,以打包、组套、套餐等各种名义提供服务的。
(十)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纳入条件的。
三、申报程序
(一)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公立医疗机构(含部队医院)。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以法人身份申报医疗服务项目,以医院科室等非法人机构、企业或个人名义等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不予受理。
(二) 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1.《西藏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附件1);
2.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汇总表(附件2);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涉及试剂、耗材、设备等医用产品的,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产品购买发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5.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价格5000元以上、申报价格高于相同功能相同诊疗目的的现行项目价格1倍以上或价差金额3000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同步提交项目创新性、经济性评价报告,并对申报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别说明。
6.设备维护和折旧成本达到每项2000元及以上,且占项目申报价格的比重达到40%及以上;项目内一次性耗材、专机专用耗材单产品采购价格达到每件3000元及以上,且平均费用(单价×平均使用数量)占项目申报价格的比重达到40%及以上;项目外一次性耗材、专机专用耗材单产品价格达到每件3000元及以上,且平均费用占申报项目预期费用(项目价格+项目外耗材费用)的比重达到40%及以上,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须附设备耗材采购发票复印件(无实际采购的须附正式说明和生产企业报价单复印件)、生产企业出厂发票复印件(进口企业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同时由设备或耗材生产企业对产品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出特别说明。
7.其他省市已公布价格的,应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四、审核程序及申报时间
(一) 公立医疗机构拟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市)医保局初审申报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统一报自治区医保局。
(二) 自治区级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向自治区医保局申报。
(三) 自治区医保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20日集中受理新增申报资料。
(四) 申报项目与我区已开展项目基本相同的,或者明显不符合立项条件的;申报资料不完备、不规范的,或医疗机构无法补齐资料的,予以退回。
五、设置申报绿色通道
设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绿色通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直接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提交材料,同步抄送所在地(市)医疗保障局,不受申报时间限制,并简化审核流程:
(一) 优化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手段空白的;
(二) 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我区无相应价格项目的;
(三) 配合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改革和创新有关任务,并在相关政策已经明确的;
(四) 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于疾病诊断救治急需的新医疗技术;
(五) 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新增,且外省(市)已实施的项目;
(六) “小组团”式援藏团队亟需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
(七) 创新性、有效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藏医新技术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机构因突发情况亟需开展的新项目、新技术;
(八)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必要优先审核的。
六、工作要求
(一) 各地(市)医保局要认真履行初审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核,未通过初审的项目,不得上报。
(二)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对拟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两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提出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 申报资料和通过初审的资料均需注明单位及联系人和电话。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自治区医保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藏医保〔2020〕61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1.西藏自治区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
2.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汇总表
西藏自治区疗保障局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处)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