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设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医保办〔2024〕19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西藏自治区设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更好发挥西藏自治区设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西藏参保人员看病就医的优势,经实地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以下项目执行西藏自治区现行医保支付政策
一是西藏自治区设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所属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西藏自治区完全一致的,执行西藏自治区现行医保支付政策。
二是西藏自治区设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所属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西藏自治区现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大致相同,经验证属同一项目的,执行西藏自治区现行医保支付政策。
二、以下项目需向西藏自治区上报审核西藏自治区设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经所属地医疗保障部门审批且定价,但未列入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的项目,由西藏自治区设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报西藏自治区医保局审核,并执行所属地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以上通知事项,如遇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政策变动,按照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