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注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网站
来源:http://ylbzj.xizang.gov.cn/zwgk/zcwj/202409/P020240914468176311464.pdf | 作者: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4-04-09 | 1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做好2024年度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和调价申报工作的通知

藏医保办〔2024〕11号

各地(市)医保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和调价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申报主体

全区公立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

(二)申报原则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按照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需符合社会需求,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

(三)申报要求

一是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项目规范》)、《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临检目录》),但尚未列入我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项目。二是未列入《项目规范》和《临检目录》内,经临床验证,对疾病诊疗水平有明显提高,能够体现临床安全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并被不少于2个省(市)列入当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三是创新性、有效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藏医新技术的医疗服务项目。

(四)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1.《西藏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

2.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汇总表(详见附件2);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涉及试剂、耗材、设备等医用产品的,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产品购买发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5.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价格5000元以上、申报价格高于相同功能相同诊疗目的的现行项目价格1倍以上或价差金额3000元以上,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同步提交项目创新性、经济性评价报告,并对申报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别说明。

6.设备维护和折旧成本达到每项2000元及以上,且占项目申报价格的比重达到40%及以上;项目内一次性耗材、专机专用耗材单产品采购价格达到每件3000元及以上,且平均费用(单价×平均使用数量)占项目申报价格的比重达到40%及以上;项目外一次性耗材、专机专用耗材单产品价格达到每件3000元及以上,且平均费用占申报项目预期费用(项目价格+项目外耗材费用)的比重达到40%及以上,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须附设备耗材医疗机构采购发票复印件(无实际采购的须附正式说明和生产企业报价单复印件)、生产企业出厂发票复印件(进口企业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同时由设备或耗材生产企业对产品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出特别说明。

7.其他省市已公布价格的,应提供文件复印件。

二、调价的医疗服务项目

(一) 申报主体:全区公立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

(二) 调价范围:在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及已通过自治区审批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 调整要求:一是优先将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二是关注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运行特点,兼顾收入结构特殊的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

(四) 申报资料: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价申请报告、成本核算表(具体可参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 公立医疗机构拟新增和调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市)医保局初审申报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统一报自治区医保局。

(二) 自治区级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向自治区医保局申报。

(三) 自治区医保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20日集中受理新增和调价申报资料。(四)对列入国家、自治区重大专项或者重点研发计划的创新成果,转化为诊疗服务后有重大临床价值、可提高我区学科地位的项目;组团式医疗援藏团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创新性、有效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藏医新技术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机构因突发情况亟需开展的新项目、新技术可随时报送,不受申报时间限制。

四、工作要求

(一) 各地(市)医保局要认真履行初审职责,严格按照新增及调价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核,未通过初审的项目,不得上报。

(二)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对新增和调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各级医疗保障局两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提出的新增和调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 申报资料和通过初审的资料均需注明单位及联系人和电话。

附件:1.西藏自治区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

2.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汇总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9日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