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雾化吸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宣医保秘〔2021〕3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保中心、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雾化吸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6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药费用结构,进一步理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二、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我市(含县市区)公立医疗机构
三级医院的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公立医疗机构二级医院收费标准按三级医院90%执行,公立医疗机构一级医院及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按三级医院80%执行,价格调整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在本级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其余医疗服务价格及相关规定仍按照市县原价格政策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遵守医药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重点监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情况和医疗服务项目临床使用情况,严格按照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收费标准设定该等级医疗机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控制医保基金合理支出。
(三)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答疑解惑,为调价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同时,密切关注调价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反馈意见。
(四)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控费指标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价格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调整后市属公立医院雾化吸入等8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5日
调整后市属公立医院雾化吸入等8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元) | 计价说明 |
1 | 120700001 | 雾化吸入 | 包括超声、高压泵、氧化雾化、蒸气雾化吸入及机械通气经呼吸机管道雾化给药。 | 药品、一次性使用雾化吸入器 | 次 | 6.5 | 小儿上浮30%;一次性使用雾化吸入器收费不超过20元。 |
2 | 250309005 | 血清药物浓度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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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种药物 | 30 | 荧光偏振法100元;免疫抑制药物浓度测定255元。 |
3 | 311000011 | 连续性血液净化 | 包括人工法、机器法、含置换液、透析液、 | 滤器、管道 | 小时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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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10607001 | 高压氧舱治疗 | 含治疗压力为2个大气压以上(超高压除外)、舱内吸氧用面罩、头罩和安全防护措施、舱内医护人员监护和指导;不含舱内心电、呼吸监护和药物雾化吸入等 |
| 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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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10607002 | 单人舱治疗 | 包括纯氧舱 |
| 次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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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50306012 | B型钠尿肽(BNP) | 使用TRIAGE心梗、心衰测定诊断仪,使用TRIAGE专用测试板和双抗夹心免疫荧光法(POCT)定量,血样随到随做,15分钟出结果,心梗检测参照此项目 |
| 次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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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50310054 | 降钙素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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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 100 | 定量检测 |
8 | 250404011 | 糖类抗原测定 | 指各种免疫学方法。CA-27、CA-29、CA-50、CA-125、CA15-3、CA130、CA19-9、CA24-2、CA72-4等分别参照执行 |
| 每种抗原 | 40 | 每项测定计费一次;化学发光法60元 |